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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新同学就医,了解大学生参加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处 学生医保咨询电话:0550-6732627

安徽科技学院校医院分设为凤阳校区医院和蚌埠校区医院。

 值班电话:凤阳校区医院:0550-6732167; 蚌埠校区校医院:0552-3197120。

 

安徽科技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校学〔202211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为参保群众依法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促进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病有所医做出的制度安排。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及研究生

、医保性质

大学生医保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按照属地原则我校大学生医保由蚌埠市统筹实行住院及门诊规定疾病门诊特殊病和慢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的保险方式

参保费用及管理

1.我校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学生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等救助对象,可以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及医疗费用结算若选择在校参保,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终止参保关系,不得重复参保。本文件第四、五条款不适用于非在校参保学生。

2.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资金组成。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每年缴费金额按当年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对低保、残疾、孤儿等特困人员,自愿在校参保且无力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经申请、评议、审核,学校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3.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由学校管理,主要用于:参保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医疗补助,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治疗,以及用于住院统筹起付标准(门槛费)补助等。住院及门诊规定(门诊特殊病和慢性病)统筹由市医保中心管理,主要用于住院及门诊规定疾病(门诊特殊病和慢性病)医疗报销。

参保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在校参保的新入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入学之日起至次年1231日,非新入学在校参保大学生保障周期为下一年度的11日至1231

五、就诊及报销相关规定

1.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门诊报销60%,在校外医院就诊门诊费用全年超过400元的凭门诊病历发票超额部分按60%报销,每生每年最高限额为500

2.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药费,学校按80%给予救助,每生每年最高限额为2000元。

3.参保学生在蚌埠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住院的,凭医保卡结算住院费用的自费部分

4.参保学生在非蚌埠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者,须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蚌埠市医保中心和校医院备案,开具外诊证明关注“蚌埠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蚌埠市医保电话0552-12333校医院备案电话:0550-67321670552-3197120,急、危重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住院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将病历、发票、费用清单交到蚌埠市医保中心报销,开具医保中心的结算单据

5.学校对参保住院的学生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为住院者在蚌埠市医保中心或蚌埠市医保定点医院报销后自付部分(住院门槛费及医保中心按比例支付后部分),学校按50%给予救助,每生每年最高限额为3000元。二次救助凭蚌埠市医保中心或蚌埠市医保定点医院结算后单据、外诊证明、出院小结和费用清单复印件,到学生处办理。

6. 参保学生门诊医药费及二次救助费用报销由校医院审核,学生处审批,报销时间为每月1-15日(寒暑假除外)。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0101日起执行。原《安徽科技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校学发201774号)同时废止。

 

二〇二二二十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内各高校:

为深入贯彻《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的通知》(医保发〔2020〕24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省内高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大学生参保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 号)中“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等有关规定,将本省境内的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等,以下简称“高校”)及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以高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确保在 12 月 31 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工作。

二、切实保障大学生医保权益

各地、各高校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关于依法参保的有关要求,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大学生群体参保,实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对已进入就业见习、实习期但未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大学生,各地可采取“一一动员”等必要方式,防止发生漏参保问题。大学生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的,可以选择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身份认定地参保。全面落实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对在户籍地、学籍地或就业见习、实习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的,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三、全面形成大学生参保合力

大学生参保工作是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大学生参保工作的组织实施职责,建立协调高效的参保工作机制,落实参保大学生医保待遇;财政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工作;各高校要做好大学生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参保费用等工作。各地在推进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有关单位报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网址:http://www.bengbu.gov.cn/public/22281/48523921.html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现就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巩固提升待遇水平

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探索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资助参保、直接救助政策,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要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严格按照《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制度框架统一,40%统筹地区完成清单外政策的清理规范。坚持稳扎稳打、先立后破,统筹做好资金并转和待遇衔接,促进功能融合。推动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逐步规范统一省内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省级统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可分类序贯推进。要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实施。各省份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

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要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并加强监测。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各省份原自行增补药品的消化工作。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覆盖辖区至少40%统筹地区。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畅通复诊、取药、配送环节。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要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统筹协调开展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或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做好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提升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绩效评价,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推广线上结算。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指导督促统筹地区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启动医药价格监测工程,编制医药价格指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要加快建设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推动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完善医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制度,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要按要求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药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要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开通至少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要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务应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等领域探索合作机制。

十、做好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30日

网址:http://www.nhsa.gov.cn/art/2022/7/8/art_104_83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