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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来源/作者:学生处 石志成 浏览次数:3465 发布时间:2019-08-06


校发〔2019〕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是加强对青年大学生劳动教育的重要载体。发挥助学助困功能和实践育人功能,增强学生社会责任和感恩意识,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的,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基本原则是:

(一)学有余力,自愿申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学生参加或退出勤工助学均按照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求。

(二)工学互促,扶困优先。勤工助学活动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坚持工学“两不误、两促进”。尊重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少数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

(三)按需设岗,精简高效。要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充分发挥岗位效能,有效弥补部分岗位人手不足、劳力短缺等问题。

(四)竞争上岗,遵纪守法。学生申请岗位须接受用工单位组织的笔试或面试等考核环节,竞争上岗;上岗学生和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

(五)加强考核,以绩定薪。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考核,把考核结果与工资薪金相挂钩,优绩优偿。

(六)加强培训,规范用工。加强岗前培训工作,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工作开展和岗位设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成立安徽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宣传部、学工部、研究生处、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保障部、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协调相关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研究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活动方案、研究审批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研究确定勤工助学学生薪酬标准等工作,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组织实施。

(四)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对勤工助学学生在岗期间遇到的纠纷、申诉等维权工作进行受理研究,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领导组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办公室挂靠团委,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初步审核勤工助学岗位,充分发挥岗位效能,有效弥补部分岗位人手不足、劳力短缺等问题。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提请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在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用工单位开展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申请上岗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其他公共服务岗位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为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学生参加或退出勤工助学均按照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求。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每月工作量不足20小时的一律按临时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要求

(一)按需设岗。各单位(部门)统筹编外用工等情况,结合实际工作任务轻重和工作量大小,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确定岗位职数。

(二)灵活设岗。用工单位可根据用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灵活设置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岗位申报由用工单位提交申请,详细说明设置缘由、工作总量、使用时限等事项。

(三)岗得其用。岗位设置要以锻炼学生能力、改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为出发点,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本应由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  岗位申报

(一)申报主体:勤工助学用工单位。

(二)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秋季学期教学周最后一周统一安排。

(三)申报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注明岗位人数、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需逐条列出,详细陈述。

第十五条  岗位审核

(一)岗位初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校团委)整理汇总各用工单位设岗情况,按教学助理、实验室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进行分类,分别由教务处、实验室与实践基地管理处、科研处、人事处和团委进行初审。初审单位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职数提出初审意见。

(二)岗位复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汇总初审意见,提请勤工助学领导组研究。

第十六条  岗位公布

勤工助学领导组研究通过后公布岗位和岗位职数,作为下一学期勤工助学用工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岗位申请与上岗安排

(一)申请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申报岗位、用工单位考核录用时间。

(二)申请人员。上学期有1门(含)以上科目成绩挂科者,不得申请本学期的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位学生不得同时从事两项勤工助学岗位。

(三)岗前培训。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须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工作。对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开展工作的技术要领、工作要求、安全防范等内容进行培训。学生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安排上岗。

(四)安排上岗。用工单位要将录用人员信息和培训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录用人员上岗。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文件证明。未经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同意的,一律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各用工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岗位申报、人员录用、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等工作,人员调整变更请及时通知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

勤工助学岗位公布后,各用工单位不得擅自增减用工人数,人员变动须提前向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申报。

第二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人员考核。每月月初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上报上个月考核结果。勤工助学优秀等次不超过用工学生的10%;学生考核不合格达2次(含)以上学生,用工单位可向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辞退申请,指导中心审核后可予以辞退。被辞退学生及自动脱岗学生不得申请下学期勤工助学岗位。

用工单位要积极培育学生责任意识,帮助学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切实发挥勤工助学岗位育人功能,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第二课堂学时认定工作。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发放时间。每月开展勤工助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上个月勤工助学酬金。

第二十五条  发放形式。全部采用工资卡发放。勤工助学学生使用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每月工资直接打入卡中。

第二十六条  发放标准。以每月40个小时的酬薪原则上不低于蚌埠市或滁州市的最低工资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标准,可上下浮动。

校内固定岗按月计酬,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强度,每月工作时间为20-30小时。固定岗位工资标准为每月360元。

计酬体现绩效原则。考核合格工资全额发放,优秀等次每月按400元发放;考核不合格按每月工资80%发放工资。

校内临时岗位酬金发放标准为12元/工时。

第二十七条  发放要求。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学生工资卡,严禁将勤工助学工资以各种名目和形式进行二次分配。如有违规操作,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取消该岗位设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自主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校学〔2016〕14号)同时废止。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