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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学生处 石志成 浏览次数:2715 发布时间:2019-08-06



校学〔2017〕62号



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亲切关怀,为认真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并按照最高档次和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二、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资助档次,按照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进行资助,资助标准按省主管部门下达标准执行。

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适当向农林类等特殊学科专业学生倾斜,按一定比例分配至各教学院部。

三、评审程序

1. 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递交班级评议小组。

2. 班级评议。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教学院部。

3. 教学院部审查。教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限额内根据评定条件按不同的档,集体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4. 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教学院部报送的初步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

5. 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定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评选要求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2.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 评审过程中注意保护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校学发[2007]9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