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2023〕146号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个等级:A等4500元/年、B等3000元/年、C等2000元/年。各二级学院在不突破学校分配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等级人数。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如国家出台新的资助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适当向农林类等特殊学科专业学生倾斜,按一定比例分配至各教学院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递交班级评议小组。
(二)班级评议。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教学院部。
(三)学院审查。由学院国家奖助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组织实施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国家奖助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名单,经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初步人选进行复核,组织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审定。
(五)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审议,经公示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助学金将通过银行分学期发放至学生账户。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注意保护学生尊严。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应接受财会、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