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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来源/作者:学生处 石志成 浏览次数:2109 发布时间:2019-08-06


                                                                              校学〔2017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对盗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含虚拟财产)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辱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肇事打架者:虽未动手打人,但肇事打架者,或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三)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阻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打架斗殴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械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打架事件处理后,实施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学校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不认真检查者,从重处分;

(十三)打人致伤者,主动赔付伤者的医疗、营养、伤残等费用的,并在取得受害人谅解后,可以适当减轻处分;否则,从重处分。

第七条  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聚赌者,从重处分;

(二)储藏或吸食毒品,或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传销、非法借贷以及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招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学生失踪或伤亡者,从重处分;

(四)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或在校外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与宗教活动,给予警告处分;非法宗教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勾结校外人员从事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从重处分;

(六)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或经教育不改者,从重处分;

(七)擅自参与罢课、非法集会等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活动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侵犯他人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或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证件、印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盗窃他人网上银行、邮箱、QQ、飞信、微博、微信、支付宝等信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篡改自己或他人信息、电子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损害社会公德,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与他人交往中,不讲文明,有损公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恐吓、侮辱、猥亵妇女儿童或有其他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从重处分;

(四)私自摄录、网上传播他人录音录像,侵害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从事色情陪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传阅、传播、销售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阅读、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抄、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侵入、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或者传播淫秽和违规内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浏览、观看淫秽和违规网站网页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或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编造、发表、传播虚假和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酗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闹事者或因酗酒产生一定后果的,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教学楼、公寓、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喧哗起哄,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楼、公寓、食堂、操场、广场等公共场所起哄、摔酒瓶、摔水瓶、燃放烟花爆竹等带头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非张贴栏处张贴广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公用设备(教学楼、公寓、食堂、图书馆的桌椅、墙面等)上乱刻、乱涂、乱写、乱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或在学生公寓区饲养或存放小动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区使用明火焚烧物品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煤气炉等炉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使用电热器、电炉、电热杯、扩容插板等违规电器者或私拉乱接电源、网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学习、实验、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不遵守作息制度,擅自外宿或深夜不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损毁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损坏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指示灯等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损坏墙壁、玻璃、门、窗及教学仪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损坏其他公共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理论课、实验课、实习实践、早操、参加规定的会议、报告和公益劳动等活动(早操按每次一学时计,会议、报告、公益劳动按每次两学时计),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缺勤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累计旷课十五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二十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三十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四十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二十五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旷课、迟到、早退受到纪律处分后,仍不悔改者,给予从重处分;

(七)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存在有偿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等形式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交待事实经过,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调查过程中主动如实的揭发他人问题,有助于弄清事实真相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施行报复的;

(三)带头违纪或纠集校外人员滋事的;

(四)有其他应该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学生违纪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第四条进行处理。

第三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处理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先由所在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再由学生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按违纪事件涉及的范围,比照上款的规定,由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所在教学院(部)和学生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对涉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决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原则上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教育、考察,学生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进步明显的,在受处分期满以后,可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所在单位)可就其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给予评议,提出解除处分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给予解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各类处分由学校行文,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以及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有异议的,可以按《安徽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主要包括:违纪学生的检讨或交代材料;经核实的旁证材料;对事实经过的调查材料;属打架致伤或由公安保卫部门受理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检验报告或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材料须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和其他各类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