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18〕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所设奖项分别为安徽科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农林师范类专业奖学金。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比例
第四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
第五条 奖励标准与比例具体如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按学生数的0.5%评定;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200元,按学生数的4%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900元,按学生数的6%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按学生数的10%评定。
(二)单项奖学金
每人每项300元,名额不限。
(三)农林、师范类专业奖学金
每人每年500元,农林、师范类专业学生享受。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如下: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评选学年未受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评选工作开展期间无违纪行为;
3. 热爱本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习成绩良好,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4. 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和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七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如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 获特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综合测评名次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3%以内,且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或良好以上);
2. 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综合测评名次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15%以内,且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或中等以上);
3. 获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综合测评名次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25%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
4. 获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综合测评名次均位于班级学生数前35%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
5. 校内优秀奖学金名额不能在各等次、各专业和各年级之间调剂。
(二)单项奖学金
1. 学习优秀奖: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年智育测评成绩位于本班级前三名,且学年内无补考和重修课程者(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再重复申请此奖)。
2. 宣传活动奖:在国家正式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宣传学校,介绍并扩大学校影响者。
3. 科研活动奖:科研成果获有关单位奖励(表彰)者;学术论文在公开出版的有关刊物发表者(第一作者)或出版专著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拥有人须排前5名)者。
4. 学科竞赛奖:按《安徽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 创业活动奖:评选年度内创办企业或公司者(具有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创业活动受到市厅级及以上部门发文表彰或被市厅级及以上媒体报道者。
6. 社会活动奖:为学校、社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先进事迹受到市厅级及以上单位表彰(奖励)者。
7. 文体活动奖:在市厅级及以上单位举办的文艺比赛中获奖励(表彰)者。参加重大体育赛事获奖励或表彰者按《安徽科技学院体育运动训练队集训补助及参赛获奖奖励办法(暂行)》执行。
8. 其他: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市厅级及以上单位表彰(奖励)者。
(三)农林、师范类专业奖学金
农林类专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为我校农林类专业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
师范类专业奖学金:获奖学生为我校师范类专业毕业且毕业后在安徽省内从事教师职业的本科学生。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学生本人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推荐。班级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认真核查奖学金申请学生的申报条件,提出各奖项获奖初步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学院部审查。
(三)教学院部审查。教学院部按照奖学金评选条件,对班级提出的奖学金获奖初步名单进行审查,提出各奖项获奖推荐名单,在教学院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教学院部上报的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各奖项获奖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
(五)学校审定。学校召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学生处提出的获奖建议名单进行评定,确定拟获奖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 农林专业奖学金按照班级集中申报、学院审查、学生处审核、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师范类专业奖学金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审查、学生处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获奖表彰及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发放规定如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发放。每学年评选结束后,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二)农林专业奖学金发放。以全年在校学习时间10个月计发,每年6月、12月按学期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三)师范专业奖学金发放。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暂不发放,凡毕业后在安徽省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以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为依据),在毕业后回校办理,由学校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业已获奖者,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取消的名额不予增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科技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校学﹝2017﹞6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