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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作者:学生处 石志成 浏览次数:1149 发布时间:2019-08-06


 

校学〔2017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应本着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在校生。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申诉受理范围:

(一)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二)退学;

(三)违规、违纪处分;

    (四)其他涉及学生利益的处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宣传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会主席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监察处。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提交的书面申诉书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同时并附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研究可延长15日,并提前告知申诉人。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第十条  受理申诉坚持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

(二)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多次申诉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开听证会、书面审查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表决方式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需撤销或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可以采取下列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签收;

(二)学生拒绝签收,留置送达;

(三)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在校内公告,公告时间一周。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施行听证程序的情况来决定;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向听证会参加人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

    参加听证会人员一般包括申诉学生所在教学院(部)的负责人、团学组织代表、学生代表及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陈述;

(四)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听证会参加人可以提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记录员负责全部听证活动的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当事人和听证会记录员当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负责拟定听证报告,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安徽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院学发〔20054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一七年七月十八日